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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环保税”是税收与 环保立法的“双标杆”

“环保税”是税收与 环保立法的“双标杆”

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”后的首部税法草案亮相。8月29日,国内人大常委会**审议《环境保护税法(草案)》。《草案》拟将现行的“排污费”改为“环保税”,环保税征税标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税额下限,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免税,未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。(据新华社8月29日报道)

首先,《环境保护税法》是一部税法,体现着税收法治改革的进步。“税收法定”是重要的法治原则,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,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为前提,政府则不能征税,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。在我国宪法、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,但由于历史的一些复杂原因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。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,其他大部分由国务院依据授权制定暂行条例。

“环保税”是税收与 环保立法的“双标杆”

2015年3月,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后的《立法法》正式确认了税收法定原则,并规定:“税种的设立、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”只能由立法确定。《环境保护税法(草案)》是“落实税收法定”原则提出后出台的**部税法草案,其立法过程具有标杆意义,给今后的税法立法提供了样板。比如,草案赋予地方制定浮动税率的权限,并不是授权给地方政府,而是地方人大,规定地方政府在《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》基础上制定的税额,必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,并报国内人大常委会备案,这与过去的做法有明显区别,是税种、税收要素、程序等税收法定内涵的充分体现。

“环保税”是税收与 环保立法的“双标杆”

其次,《环境保护税法》是一部环保经济法。开征环保税不是为了给财政增收,而是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,更好地促进环保。从排污费到环保税,费与税的一字之差,却是政府治理理论与方式的重大进步。设立环保税,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、行政干预较多、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,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,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,有利于促进形成环保受益、不环保产品成本更高的整体环境。在此意义上,“环保税”是税收与环保立法的“双标杆”,是促进依法治国和绿色发展的生动体现。